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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09-02-11
Topic: 立法會5題追問:破產管理署清盤案外判計劃
Question:

根據附件二的數字顯示,行為不當的董事,平均每人被罰約1,700元,請問有關當局對行為失當的董事,除了取消資格外,或判處如此輕的罰款外,他們會否留有案底及被判監?如有,過去5年的數字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是否罰則太輕?


Reply from the Government: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根據《公司條例》,法庭有權將罪名成立的被告,判處罰款及監禁,除了以下3宗個案之外,法庭一般向被告判處罰款。

舉例來說,08年3月有兩名公司前董事違反《公司條例》第121條及第274條,沒有保存妥善的帳簿,基於他們年老和沒有能力繳付罰款,法庭容許他們簽保500元,守行為12個月,另有兩名被告則被判監28日,緩刑3年;及4星期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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