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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06-28
題目: 《競爭條例草案》

2010年6月28日,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競爭條例草案》。

我要求政府當局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仔細考慮哪些法定團體應受《條例草案》的規管。我亦關注到政府對具有法定地位的專業團體應否受《條例草案》的規管持有甚麼立場,因為我注意到部分專業團體並沒有法定地位。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會仔細研究法定團體從事的經濟活動(如有的話)會否與私營機構存在直接競爭,以致影響某特定行業的市場效率。她強調,除經濟方面的考慮外,政府亦認為若干法定團體進行的活動具有履行社會責任的意義,例如創造職位。至於沒有法定地位的專業團體,它們會被視為"業務實體";如果這些專業團體從事經濟活動,它們應受《條例草案》的規管。就此,我特別提述專業團體的經濟活動,例如,收取會費及其他費用(考試費及修習證書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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