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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04-12
題目: 擬議向攜手扶弱基金注資額外撥款

2010年4月12日,福利事務委員會討論向攜手扶弱基金注資額外撥款。

我支持相關的建議,以鼓勵三方伙伴合作,扶助弱勢社羣。我對鼓勵更多非政府機構參與基金項目並無異議,但對於將每間非政府機構提交申請的上限由10宗減至5宗的安排則有所保留。我認為,容許每間非政府機構提交最多10宗申請的現行安排,有助非政府機構爭取大額贊助,並與商界伙伴建立可持續的伙伴關係。更重要的是,此安排將有助推出更多項目,扶助弱勢社羣。鑒於基金的首要目的是推動政府、商界和非政府福利機構發展三方伙伴合作關係,為弱勢社羣謀求福祉,我促請政府當局重新考慮在第六輪申請中限制每間非政府機構最多只可提交5宗申請的安排。

關於每間非政府機構可提交的申請數目上限,社署副署長(服務)表示,為鼓勵機構提出申請,當局推出多項促進措施,例如准許每間非政府機構提交多宗申請。在之前5輪申請中獲批的基金項目, 分別有29、14、54、80及111個。鑒於申請數目持續增加,政府當局認為可在第六輪申請中,將每間非政府機構提交申請的上限由10宗減至5宗,以鼓勵更多非政府機構參與三方伙伴合作。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感化服務)補充,在基金第五輪申請之下,大部分非政府機構均同時推出3至5個項目,只有一至兩間機構推出10個以上的項目。社署副署長(服務)會向諮詢委員會轉達我的意見,以供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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